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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25章 华人女子

钱冰:“我是何静依女士的律师。根据2000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》第八条第一款,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,应当拒绝引渡。我的委托人何静依女士,是中国国籍,现在,她在自己祖国的家里,我们拒绝引渡。”

  华人女子,上前一步,逼在钱冰面前,义正言辞的说道,

  “被害人就死在何静依的酒店房间,凶器上的指纹、毛发,现场所有证据都无可辩驳的证明何静依就是本案嫌疑人,作为公民,她需要配合我们回去调查!”

  钱冰,微合下双眼,轻蔑的笑着面前稚嫩又义正言辞的面孔。眼光停留在她脸上,手里举起第二份文件。

  钱冰:“如果你是律师,那你现在该回学校重读法律了。如果你是检察官,我会举报给澳洲当地,他们派了一位连基本常识都没学会就出来抓人的检察官。”

  “你!”

  钱冰,低声讥笑着,重新打开话音,

  钱冰:“这位……女士。我重申一次,我的委托人何静依女士,她是一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,此刻,她在她祖国的家里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》第八条第一款,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,应当拒绝引渡。这是她的身份证明,看清楚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》第九条第二款,被请求引渡人因年龄、健康等原因,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。这是我委托人15天内的健康报告,她有严重的缺血性晕厥,不定期发作的重度抑郁症,以至于,她不得不始终待在家里,由她先生24小时照顾。她的身体状况、精神状况均不适合接受高强度的审讯、质询。并且,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》第八条第七款,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、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,不宜引渡。

  我的委托人曾在澳洲酒店被注射曼陀罗草+大麻致幻剂,身心俱受摧残,作为她的律师,我有理由怀疑她在澳洲遭受过有辱人格的残忍伤害,并且,没有得到澳洲官方的保护。我和我的委托人保留追溯这项伤害的权利!

  最后,任何引渡被请求人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,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。被请求国同意引渡后,由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。

  请问:协同引渡的中方代表在哪里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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