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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(三)

而在清律中,刑法是重要组成部分,它集历代刑法的大成,但有其明显的特点。

  例如,把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

  所谓的犯上罪是指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行为,被认为是“法不容宽”的罪行,一律加重处刑。

  凡谋反、谋大逆,不分首从,皆凌迟处死。

  同时,还扩大谋反罪的适用范围,凡上书奏事犯讳、奏疏不当,以反逆论罪。

  到了乾隆年间,甚至连异姓人订盟结拜兄弟也要按谋叛律治罪。

  顺治年间是严禁“盟社”,违者治罪。

  清律还规定凡触犯皇帝尊严,蔑视皇帝权威,构成大不敬罪。

  不依药方为皇帝“合和御药”,造御膳误犯食禁,御用车舆服饰保管不善,制造御用舟船不符标准等,都要以危害皇帝安全罪,处杖刑和徒刑。

  清律中沿用明律中的“奸党”罪规定,严禁内外官交结朋党。

  一经发现查获,本人处斩,妻流2000里。

  这是为防备八旗诸王与地方官勾结,威胁皇权所作的规定。

  同时摆创设江洋大盗罪的条款。

  这是乾隆二十六年首次规定的罪命。

  凡是滨海或沿江行劫客船者,为江洋大盗,只要得财,不论首从,皆拟斩决。

  到嘉庆、道光年间,对江洋大盗防范更严,处刑更重,一经查获,立斩枭示,如拒捕杀人者,凌迟处死。

  此外,清律对强盗罪处罚也十分严厉,凡已实施犯罪并未得财者,杖100,流3000里,得财者不论首从,皆斩。

  对窃盗、侵占田产等侵犯财产的犯罪,处刑都比较重。

  以及设有传习邪教罪的罪名。

  因为清朝在嘉庆之后开始走下坡路,农民起义兴起,他们利用宗教形式组织群众,进行反抗,所以清律设这个罪名,显然是针对起义的农民。

  像是嘉庆六年条例规定,凡传习白阳、白莲、八卦等邪教的为首者处绞刑。

  此外还设有贩卖与吸食鸦片烟的罪名。

  大家不要以为禁烟是近现代才有的事情,其实早在雍正七年,清政府就已经第一次颁布了禁烟令。

  后来在嘉庆年间先后颁布10余道有关禁烟的法令,主要规定了吸食鸦片的罪名和罚则。

  道光十九年(公元1839年)颁布了《严禁鸦片烟草章程》39条,规定贩卖、吸食鸦片烟者,处杖刑。

  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者,处绞刑,从犯杖100,流3000里;船户、地保杖100,徒二年,失职的地方官交部严加议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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