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不加思索地说:“我在玉想爸的服装厂看大门多年了,这两孩子我比较熟悉。
婚前,他俩一起进厂门,我亲眼所见呀!”
“您需要回答的问题,是婚后。”被害人律师严肃的说道:“请注意用词。
婚前被告人妻子玉想,与被害人刘成,发生的一切关系只能作为辅助参考依据。
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。”
“好,好,好!
我说婚后。
玉想结婚后,有了孩子后,又去她爸的厂上班了。
他俩成双成对的出入厂门,我也亲眼见过呀!”
台下舆论声沸腾。
“这个保安,到底是替谁说话呢?”
“就是他要证明什么呀?他这个证人,是说被害人无辜,还是跟那女的原本就有一tui呢。”
就在台下议论声不断时,被害人律师高声:“你提供的证据,只能说明被害人刘成,与被告人妻子玉想,在婚后从事的正常工作关系。
因为同在一厂工作,成双成对,出入厂门,实属正常交际范围,并未愈界!”
秋莉傻眼了,他原本还以为这看门老头,要交待刘成和玉想的秘密关系哩。
没想到得出的结论是正常工作范畴。
就在秋莉紧张的攥紧拳头时,听到被告人张宝的律师:“刚刚这位证人已经交待过。
被告人的妻子玉想,在婚前,与被害人刘成关系非同一般。
这不能排除婚后,俩人的关系不是非同一般。
如果断了,怎么还会有交集?
即使在正常工作范围,出现交集。
可案发时间,不在正常工作时间,也不在正常工作地点之内。
这足以说明俩人的关系不一般!”
“请被告人律师,注意用词。
即便案发时间不是在正常工作的时间范畴,也不在正常工作的地点之内。
也不足以证明俩人的关系不一般。
因为被害人刘成,与被告人妻子玉想,俩人从事的工作是业务。
性质是自由的。
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,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。
所以,您说的俩人不在工作时间,不在工作地点出现,产生不正当关系的嫌疑,是不成立的。”
此时,整个局面陷入被告人张宝的被动局面。
只听被告人律师辩论:“正因被害人刘成,与被告人妻子玉想的关系,在常人看来正常不过。
所以,被告人才不会对妻子玉想产生任何怀疑。
更不会有蓄意谋杀的动机。
案发现场的伤人事件,实属被告人张宝过失,误伤所致。”
律师的此番辩解,似乎扭转了刚刚被告人的被动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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