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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七十一章 操作猛如虎(一)

大卫•韦斯特是2003年的首轮第18号新秀。

  安德烈•伊戈达拉是2004年的首轮第8号新秀。

  他们当时签订的都是首轮新秀标准合同,即2+2的4年卖身契,后两个赛季是球队选项。

  新秀标准合同非常坑。

  有多坑呢?

  首先,球队如果执行了后两年的球队选项,那么球员会在执行完四年合同后变为受限制自由球员。

  但是,如果球队不执行球队选项,在第二年结束或者第三年结束终止了合同,球员就会立即成为自由球员。

  这个时候,母队依然可以参与报价,而且拥有“拉里•伯德条款”的优势,但是母队的报价不能超过新秀合同规定的金额。

  也就是说,想留在母队,就必须执行合同,就算不执行合同,拿的钱也是一样。

  想发财,就滚去其他队,前提是母队放人。

  就比如,大卫•韦斯特2003年签的2+2卖身契是4年580万美刀,他从2003-2004赛季到2006-2007赛季的薪水分别是:

  116万美刀、125万美刀、134万美刀、205万美刀

  这个赛季山猫如果不执行球队选项,大卫•韦斯特就会成为完全自由球员。

  这个时候,夏洛特山猫可以继续报价。

  但夏洛特山猫的报价中,2006-2007赛季的薪水不能高于205万美刀,而其他球队最高可以报2006-2007赛季工资帽的25%,也就是1328万美刀!

  六倍还多,除非大卫•韦斯特傻了,否则他怎么会继续跟夏洛特山猫签合同!

  关键节点在于大卫•韦斯特要挣这1328万美刀的前提是夏洛特山猫不执行球队选项。

  但是,大卫•韦斯特真值这1328万美刀,夏洛特山猫为什么要放人,他们傻吗?

  他们傻!

  其实,这是劳资协议里面保护母队的一种措施。

  在把菜鸟培养成球星之前,把“准球星”们牢牢栓住,让他们多拿两年廉价合同。

  夏洛特山猫这样的活leifeng,毫不利己,专门利人。

  在劳资谈判时,估计谁都没有想到吧?

  所以,大卫•韦斯特和安德烈•伊戈达拉算是钻了制度的空子,但这个空子恐怕古往今来也只有夏洛特山猫这么一家了。

  夏洛特山猫宣布不执行大卫•韦斯特第四年的球队选项,不执行安德烈•伊戈达拉第三年的球队选项。

  他们俩现在是完全自由球员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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