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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

同时,宋代诸路之中,转运司路在北宋时分为5等,有轻重、远近之别。

  大约即如元祐二年(1087年)文彦博在论及官员差遣除授次序时所说,河北、陕西、河东三路为重路,成都府路次之,京东西、淮南又其次,江南东西、荆湖南北、两浙路又次之,两广、福建、梓、利、夔路为远小。

  至徽宗朝,设京畿路,又在三路之上。

  南渡后,不再分等,分析其中的原因,可能与南宋时三路、京东路、京西北路已失,川峡四路又因战时不可事事遥制,而置四川安抚制置使、总领所等要职,成都漕已无复昔日之重等因素有关。

  以至《方舆胜览-成都府》条言“成都路漕置司成都,宪置司嘉定,而漕不及宪”。

  至于提点刑狱路则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。

  时提举常平司已废,绍圣时(1094年-1097年)始复,其路分当同于提刑,亦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。

  宋于一路置帅司与漕、宪、仓等监司,因此一路军政主官应不少于4员。

  实际情况是,北宋时,诸司除帅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为1人外,其它如漕司则往往是两员并置,三路甚至多达3至4员。

  提刑司则多是文武两员,而仓司亦置1至2员。

  因此,实际上,北宋路一级军政主官常多达5至7员,而南宋时,则要少些。

  转运司,“绍熙(1190年-1193年)以来,使副、运判不双除”,一路始置1员。

  提举司,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员兼领。

  因此,一般只有3至4员。

  漕、宪、仓三司,作为路级监司,负有“分部按举”之责,须互分州县,遍巡所部。

  转运、提刑司按部两年1周,提举司按部则1年1遍。

  因此,景祐元年(1034年)五月与皇祐三年(1051年)十一月,两次申命,“诸路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廨宇同在1州,非所以分部按举也,宜处别州,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”。提举司后置,亦用此意。

  从实际设置看,多数路分的仓司与漕、宪两司同州,但亦有不少另置于他州。

  如河北西路提举司置于定州,两浙路初设时置于苏州,江南东路则始终置于池州。

  甚至一些路分转运使副两司亦不在同1州。

  如京东漕,景德时(1004年-1007年)分治于广济军与青州;梓州路两转运司也曾一度分治于梓、遂两州。

 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,除了出于“分割事权”这样1种考虑外,应与便于巡按、行政有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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