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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里我想稍微谈一下,我认为本格推理小说的趣味就在于惊奇。不管是犯人身份的意外性、密室作品的不可思议性,都是作者为了让读者享受到惊奇的滋味,绞尽脑汁想出来的。伪造不在场证明的诡计也不例外。所以就算对方是责任编辑,我也绝不会透漏结局的部分。写长篇小说时,我会在好几本笔记上,潦草地写下文章,然后让女生(有时候是有胡子的男人)帮我缮写。就算是这种情况,最后一册我还是会留下来,自己缮写到稿纸上。这是因为,我不能从她那里,夺走惊奇的乐趣。

  最近在部分的本格派作家之间,出现重新检讨“诡计的原创性与道德”的思潮。读者或许很难理解这是怎么一回事吧。简单来说,就是呼吁大家,要对作家独自发想出的诡计,抱持尊敬的态度。既然尊重那位作家,就不可抄袭那位作家所创造的诡计,这就是他们的目的。

  “抄袭”这个词太尖锐了,换成偷用也没关系,但不论如何,其他作家使用创作者呕心沥血才想出来的(江户川乱步氏以“发明”一词称之)诡计,我认为对发明者来说,是没有礼貌的作法,而且——恕我一再重述——也从读者身上,夺走惊喜所带来的欢乐,这是很失礼的行为。

  假设A氏在经过数日苦思后,终于想出了一个利用时钟的诡计,A氏把这个诡计用在一部长篇上发表出去,而就在几年后,B氏在一部短篇上用了那个诡计。如果读者是以这个顺序来阅读的话,暗骂一声“B这混球,居然贪图方便抄袭别人”就算了;但先读到B氏的短篇的人,过几年接触到A氏的长篇时,看到故事的最后一定会非常失望吧。花了将近一千圆买书,又花了时间读完书的报酬,却只有“失望”二字。怨愤的他,脑海中一定贴上了“A是抄袭者”的标签,而这个标签,直到他在某个机缘巧合下,知道这两部长短篇小说的发表顺序前,都会一直贴在那里。

  就因为这样,我非常不赞成少年小说出版社,出版推理小说名作的简约版本。或许会有人反驳说,反正小孩长大之后,就会完全忘记内容了,你这是杞人忧天。但是,真的是这样吗?以我来说,我小时候读过的“小学生全集”里,有柯南·道尔的《四签名》、莫理斯·卢布朗的《奇岩城》,以及强斯顿·麦考利①的《Thub-Way Tham》。等我长大后重新读这些作品时,所受到的感动就非常稀薄了。

  ①Johnston McCulley,美国大众作家,作品有《蒙面侠苏洛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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