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提交了这几份证据之后,也没有什么其它证据可以提交的了,他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什么证据,因为她老公给别人的钱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而协议之所以无效,则是因为被告是小三,与她丈夫达成的分手协议,违背了公序良俗,因而是无效的。
在这方面可是有着案例的,因此原告的律师对此是胸有成竹,坐在那里,把酥胸挺的高高的,仿佛别人看不见似的。
“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吗?”法官在原告提交完证据之后,问起了原告。
孟浪就也把协议提交了上去,说道:“我们没有其它的证据提交,只有这份协议,这是被告手中的协议,证明的内容是,这五十万是第三人赔偿给被告的损失,不是分手费,也不是一种赠与,第三人欺骗了被告的感情,第三人赔偿被告,不违反法律规定,因而是有效协议,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。”
原告的代理律师质证道:“被告作为小三,与原告丈夫发生婚外情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,因而他们私下里达成这种协议,明显是无效协议,无论第三人给被告的钱是什么名义,都应当是无效的,被告的主张十分荒谬无理。”
孟浪不高兴了。
原告律师的话说的太尖锐。
他马上冷声道:“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是小三?被告与第三人谈恋爱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第三人是有妇之夫,如何说她是小三?原告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小三,这是对我当事人的一种侮辱,请原告律师注意自己的言词。”
原告律师听了,不屑地说道:“难道这还需要证据吗?跟一个有妇之夫谈恋爱,不是小三是什么?我这并没有侮辱被告,小三是一个中性词,她这是第三者插足,还有什么可说的?”
这话说的程宁宁脸色青紫不定,身为律师,同为女人,说话为何如此尖端刻薄?
孟浪看了原告律师一眼,说道:“打官司就是要打证据,没有证据,在庭上乱说一气是没有用的,我再一次提醒原告方,被告在与第三人交往时,并不知道第三人结过婚,因而她不是通常意义的那个小三,就好比,第三人可能涉嫌重婚罪,但是我的当事人因为不知自己是与有妇之夫生活在一起,那么就不能追究她重婚的责任。法律不强人所难,让一个人承担对他不利的责任,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,所谓不知者不为罪,法律为何去苛责一个受骗的弱女子?原告律师也是女人,应当理解女人在感情上的弱点与难处,而不是强人所难,执意认为我的当事人是一名受众人鄙视的小三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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