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四权分立的基础上,还有一个特殊的皇权。
帝国皇帝保留与他国签订条约的权力,以及对他国的宣战权,另外还有监察权、弹劾权、特赦权。
帝国最高检察院算是一种对明王朝言官体系的一种延续,但这又与明王朝的言官所不同。
明王朝的言官虽然什么都可以弹劾,但有的弹劾理由却是太虚了些,很多涉及个人作风上的弹劾,跟十分违法根本沾不上边。
帝国最高检察院分两个部分,一部分是检察官,另一部分是监察官。检察官由国会、内阁、最高法院分别指定人员担任,这些人主要负责反腐,有调查任何官员的权力。
监察官则是从民间选拔出来,等同于明王朝的言官,他们可以向任何部门反应任何问题,也可以弹劾官员、部门、企业的违法行为。
帝国成立之初,四权分立还无法正式施行。
主要是不具备选举条件,因此国会、内阁、帝国最高法院、帝国最高检察院,以及帝国《宪法》皆由赵岩一手操纵。
国会议员暂从山东地区选举100名,另外400名由退伍军人、工人、农民、商人等阶级挑选为人正直,文化较高的公民担任。
内阁则暂不分党派,由原山东官员出任。
帝国最高法院也由赵岩委任,《帝国宪法》在很多年以前就开始编写,到现在已经较为完善,这套法律在山东早已施行,只是将其中一些细节上的称呼改变了而已。担任法官者必须熟读《帝国宪法》,宣判时也必须列出帝国宪法中的规定。
法官若是碰到《帝国宪法》中所没有规定的犯罪条例,可以向帝国最高法院申请‘紧急审理指导’,由帝国最高法院做出宣判,然后将宣判结果与帝国最高法院拟定的新法令呈交国会,由国会投票是否通过,若通过则立法成功,宪法中加入该法令。
帝国最高检察院的最高监察官也由赵岩任命,最高检查官名单已经确定,暂由茅元仪担任。民间监察官则由各地选拔精通《帝国宪法》且为人正直者担任。民间监察官可以不限地点,不限部门、行业的进行监察。
监察官可以根据社会现象向国会呈交‘立法报告’,立法报告可以根据要求对法律空白区域进行立法,也可以要求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。
根据监察官的报告,国会对立法内容进行讨论,并且会选出支持方和反对方进行辩论,最后国会进行投票,以票数决定是否通过。
同时监察官可以对各部门的工作方式提出建议,可以为百姓表达他们的声音,弹劾任何官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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