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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章 盐商(中)

明朝盐法,初承元制,其后略有变动。

  明初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“开中法”。

  开中法,又称开中,即召商纳粮、纳马、纳铁、纳帛、纳银等官需之物,而以纳粮为主,易之与盐。

  开中制实行早期主要是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,充实边境军粮储备。

  由于纳粮中盐的报中地点在九边,山西作为明朝的边境省份,本身就地处边关。

  山西更是首先实行这一制度和纳粮数额最多的边镇(长时间宣府镇的粮饷也由大同镇供应)。

  其中大同镇、宣府镇和太原镇更是九边之三,属于需要实行开中制以补充军需两造的地区;

  开中制为山西盐商提供了一个有力地条件和良好时机。

  再加上山西解州盐池又是北方重要的产盐地,是著名的潞盐产区,不仅够本地消费,还可大量供应外省,其盐行陕西之西安、汉中、延安、凤翔四府,河南之归德、怀庆、河南、汝宁、南阳五府及汝州,山西之平阳、潞安二府,泽、沁、辽三州。

  晋南地区是山西的主要产粮区,且距离边关比其他地方近,可就近输送军用物资于边关,输粮换引的成本低,能迅速帮助山西商人致富;

  因而山西商人近水楼台,捷足先登,逐步取得了贩运盐的特权,成为纳粮中盐的边商中的商人。

  伴随伴随着开中制的实行,山西商人迅速发展壮大,并且产生许多大盐商,尽管发展规模不及两准,山西盐业仍然取得了前所来有的大发展。

  山西盐商的崛起,明代初期开中制的实施功不可没。

  明朝中期官府对灶户的剥削,造成灶户破产,官课正盐逐年减少,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。

  明朝政府开始实行民制商收商卖的“纲法”。

  纲法即为销积引,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,分为十纲,每年一纲行税引,九纲行现引。

  其后,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,交纳于运司,解至太仓,再分给各边。官府卖引,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,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。

  商人向盐运司交纳现银即可办引销盐,这些变化使行盐的商人可免赴边纳粮之苦,给徽商经营盐业带来方便。

  从这以后,徽商经营盐业的人愈来愈多。

  两淮盐场产盐最多,盐利最大,因而也就成了盐商竞趋逐利的地方。

  这时山、陕商人虽也纷纷改边商为内商,奔赴扬州与徽人争利,但他们远离故土,力不从心,竞争不过徽商。

  但随着满清南下,两淮遭受战争的祸害,徽商实力大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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