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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十七节 宪法拉开选举

  由于制宪会议的代表本来就来的不足,所以每一个代表的态度,都显得非常重要,每一票,都弥足珍贵。

  因为即便那些缺席的人没有表态,在算整体通过率的时候,其实也要把他们算进去,所以实际上反而因为大量代表没有参加,已经就造成宪法通过非常艰难。

  全体代表对于要制定一部宪法,来规划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上,是一致的。

  可惜方向的一致,不等于方案的相同,更不等于意见的统一。尤其是当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时,那就会针锋相对、寸土必争,以致制宪会议好几次差一点不欢而散。就算最终坚持了下来,中途还是有十几名代表离会出走,决定杯葛(boycott)这次制宪会议。

  这样不友好的氛围,让很多代表忧心忡忡。七十二岁高龄的制宪会议主席,宾夕法尼亚代表,德高望重的本杰明•富兰克林博士。最后提议聘请一位牧师,在每天开会前主持祈祷,恳请代表们放弃“惟有自己正确”的观念。

  事实上,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,都表现出相对冷静理智的态度,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,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,并最终达成协议。

  制宪会议的最大难题,就是,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,交给一个“坚强之全国政府”,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专制主义和君临天下的。

  杰弗逊的民主党人,在反对联邦集权无效的情况下,对于中央政府和国会的构成,进行了严格的要求。这部分讨论了很长时间。最后规定:

  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(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,变邦为州),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、行政和司法三部分。其中,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,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,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,而立法权又分属参、众两院。只有参、众两院分别通过,法案才能成立。而且,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,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“违宪”。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,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、参议院同意。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,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。

  这样很符合历史上的设定,康柏起的作用非常明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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