混乱的《金刚》版权

金刚这一形象的最初创作者是一位名叫梅里安·库珀的美国白人。1933年,库珀在RKO电影公司的帮助投资下制作了世界上的第一部《金刚》电影。为了对电影进行宣传,在电影上映之前,库珀请自己的朋友将《金刚》的剧本改写成小说,并于1932年12月首次发售,作为对整个项目的宣传预热,可谓开创了好莱坞电影周边销售及泛媒体宣传的先河。

  而作为金刚创意的提出者,梅里安·库珀自然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拥有了金刚的全部版权。然而好景不长,1962年,早已经离开了RKO公司的库珀却发现,在遥远的东方,经济已然进入高速增长的日本上映了一部可称之为奇葩的怪兽电影《哥斯拉大战金刚》。

  “金刚之父”梅里安·库珀这才发现,原来他自以为拥有的金刚版权根本就不在他手里。《哥斯拉大战金刚》的制作方东宝电影株式会社从RKO公司的电影制片人约翰·贝克手中取得了金刚的电影形象授权,双方不约而同的将库珀直接踢出局外!

  愤怒的库珀一气之下将RKO电影公司,东宝电影株式会社,环球影业以及RKO公司的制片人约翰·贝克全部告上了法庭。因为除了东宝电影株式会社取得的金刚在日本的版权之外,环球影业也从RKO公司手中获得了金刚的北美电影版权。

  虽然库珀召集了大量当时的当事人和亲朋好友,努力想要像法庭证明金刚这个大猩猩根本就是他一手创造的,然而当天他与RKO公司签署的有关于金刚的版权协定合同却根本找不到了。也就是说,再没有物证能确实证明RKO公司并不能拥有版权的前提下,库珀根本无法证明他对金刚的权利!他所能证明的只有他在RKO电影公司制作了两部金刚电影而已!

  最终,根据法院判决,库珀所拥有的金刚版权,仅限于包括1932年《金刚》小说在内的纸质出版物的版权。

  1975年,意大利人蒂诺·德·劳伦蒂斯以20万美元的代价从RKO电影公司取得了《金刚》的翻拍权,却又引起了金刚北美版权方环球影业的不满,环球影业宣布也要立项制作一部《金刚》电影,而且就根据已经过了版权期变成了公版小说的1932年版《金刚》来制作。但库珀的儿子表示,《金刚》小说版理应作为父亲库珀的遗产由他来继承。

  于是,除了东宝电影株式会社以外的各位金刚版权方们又再次闹上了法庭。

  最终,法庭做出了著名的《库珀判决》,即基于1933年电影《金刚》的剧本为基础所创作的《金刚》小说为公版,环球影业可任意基于此创作《金刚》电影,除了电影版权之外,其余涉及金刚的名称、故事和形象等均为库珀的遗产,其权益理应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库珀的儿子继承。

  随后,意大利人蒂诺·德·劳伦蒂斯与环球影业达成协议,蒂诺·德·劳伦蒂斯及其名下的蒂诺·德·劳伦蒂斯电影工作室同意将《金刚》电影的部分收益给予环球影业,但作为代价,环球影业也必须停止拍摄环球版的《金刚》。

  而环球的2005年版《金刚》是基于已经变成公版的《金刚》小说所拍摄,传奇的《金刚:骷髅岛》则是从蒂诺·德·劳伦蒂斯和RKO公司的手里购买了翻拍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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